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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3月1日起实施

发布时间:2022-02-09     浏览次数:26703

1月28日,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,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报依法推进《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实施情况。

《条例》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。

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·玉努斯介绍,《条例》突出规划先行。规划先行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前提,将规划先行单独成章,强化乡村振兴规划的引领作用。突出人才支撑。坚持问题导向,为推动补齐自治区乡村振兴中的“人才短板”作出多项规定。如:规定了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,可以设置特设岗位,不受常设岗位总量、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;规定了支持开展免费培养农科生,建立和落实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挂职、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;规定了完善农业科技人才兼职兼薪、分享股权期权、领办创办企业、成果权益分配等政策措施等。

《条例》突出文化引领,对实施文化润疆工程作出多项规定。同时,突出乡村善治。对建立完善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、基层组织建设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基层法治建设、平安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。《条例》还对产业发展、生态宜居、城乡融合、保障措施、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。

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臧爱武介绍,目前,自治区已初步形成以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为统领,相关法规为支撑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。下一步,自治区人大将依法加强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,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、丰富监督形式、提升监督实效,注重从监督层面,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,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。


来源:新疆网